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湖北供銷惠儂黃石祥喜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訴黃石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補償案
基本案情
祥喜公司是依法取得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范圍為湖北省黃石市城區。2013年8月,黃石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黃石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黃石市政府為此出臺了具體工作實施方案,并明確黃石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清理整頓工作。為此,黃石市應急管理局下發通知調整祥喜公司的批發范圍。祥喜公司認為禁鞭行為給其造成損失,遂提起行政補償訴訟。法院生效判決責令黃石市應急管理局限期作出補償決定。經委托審計,黃石市應急管理局從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支出、門面房退租支出、訂貨損失、積壓商品過期報廢損失等四個方面,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決定補償祥喜公司396萬余元。祥喜公司認為其遭受的損失不止上述四個方面,并委托同一家會計公司從專用倉庫投資、融資發生的財務費用、看護過期商品發生的費用、焰火燃放專用設備投入、銷毀積壓過期商品預計發生費用等五個方面進行審計,并形成審計報告。祥喜公司認為其未得到公正補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本案經市中院二審審理,確定了祥喜公司實際損失的范圍,認定黃石市應急管理局應當支付祥喜公司補償款共計五百四十一萬余元,扣除已經先行支付的三百九十六萬余元,判決黃石市應急管理局還應支付祥喜公司補償款一百四十四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行政機關調整企業經營范圍引發的行政補償訴訟。為充分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于市場主體已合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行政機關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市場主體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當給予補償。本案中,雖然黃石市應急管理局已經根據生效判決對祥喜公司作出補償決定,但其決定是否合法恰當,是否充分保障了祥喜公司的合法權益,仍然是法院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補償標準無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舉證與客觀實際情況,以合法、合理、公平為原則,綜合認定補償的范圍和金額。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先后走訪多家同類型企業,在依法認定祥喜公司實際損失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護了祥喜公司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訴求,對以行政審判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服務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具有指導意義。(本案入選2021年《湖北法院發揮行政審判職能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來源: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